案情简介
2023年,马某与山东某环保材料公司(以下简称“环保公司”)、股东谢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:环保公司需分期偿还马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,谢某承担连带责任。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。执行过程中发现,环保公司股东谢某、王某在明知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,于2023年7月13日签署《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》,谎称“公司无债权债务”,并于8月4日完成注销登记。马某遂申请追加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,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法院审理
裁判要点:
违法注销事实认定:
环保公司于2023年5月进入执行程序,债务已由生效调解书确认;
股东谢某、王某在7月签署注销承诺时,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,仍虚假承诺“无债权债务”。
法律适用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21条,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,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;
依据《公司法》第240条,简易注销程序中股东承诺不实的,应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裁判结果:
裁定追加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,对环保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法律分析
一、股东虚假承诺构成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”
主观恶意:
调解书确认债务后,环保公司已进入执行程序,股东对债务存在明确认知;
股东在债务未清偿情形下仍承诺“无债权债务”,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。
客观行为:
未依法清算即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,直接导致公司丧失偿债主体资格;
违反《公司法》第240条关于简易注销的实质条件(即公司无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)。
二、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的法理依据
程序效率与债权人保护平衡:
若要求债权人另行起诉股东,将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债权实现迟延;
《追加被执行人规定》第21条旨在简化程序,防止股东利用注销逃避责任。
承诺不实的法律后果:
股东王某签署的《简易注销承诺书》构成“对公承诺”,具有法律约束力;
其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(存在生效债务)严重不符,依法触发连带责任。
法条链接
《公司法》第240条:
明确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及股东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;
法律后果:股东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21条:
规定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;
适用要件:未经清算 + 注销导致无法清算 + 股东存在过错。
典型意义
本案揭示了公司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的常见套路,并明确了司法应对规则:
对股东:
简易注销非“免责金牌”,虚假承诺将直接导致股东“穿透”担责;
股东须审慎对待注销程序,不得隐瞒债务或规避清算义务。
对债权人:
发现被执行人注销后,可依据《追加被执行人规定》直接申请追加股东,无需另行诉讼;
重点关注工商档案中的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》,该文件是证明股东承诺不实的关键证据。
警示:公司法人面纱并非绝对保护,股东若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,终将自食其果。

